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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历出版新外文专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其实施》

发布时间:2013-04-0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我院青年教师王历新出版外文专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其实施》。

中文摘要:
   半个世纪以来,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呼声越来越高。最早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将其称之为“民俗文化 (folklore)”。从世界政治角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实际上有着双重意义:它一方面是一些国家争取获得对其民族文化承认的契机(“意识形态”元素),另一方面体现了这些国家对文化产权的要求(“法律技术”元素)。从目前法律体系的可能性角度来看,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工具来保护传统民间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技能。这些传统文化元素从1950年代以来即成为工业生产开发的对象,而保持有这些文化元素的文化群体(cultural communities),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传统社会文化群体(土著人、少数民族等),却从未能从中获益,甚至还面临对其文化传统的不尊重、任意改编和扭曲。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众多传统文化元素越来越面临消失的威胁,而工业开发对其的扭曲也被认为是一种对文化身份认同(cultural identity)极为严重的损害。
   民族文化身份的承认更多的是一个政治层面问题,也是目前国际社会讨论众多的话题之一(民族自决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到目前为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心问题是文化元素的知识产权问题。然而,研究证明,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历史远久的集体创作,从传统知识产权的技术角度看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无法获得保护。
   因此,研究人员开始寻求其它方式来保护传统社会文化群体的权利,比如建立特别知识产权体系(sui gener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这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此外,一些不需要明确所有权认定的法律工具也得以运用,比如民事责任,商法和环境法的一些规则等。但实践证明,不论是哪种方案都不能完整有效的解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保存和保护。一方面,社会文化群体通常面临作为集体的合法性以及民事能力的缺失;另一方面,即使法律上可行,大多数的社会文化群体都对上述这些方案表示不满,认为与他们的文化认同有根本性、哲学性的冲突。
   在这种情形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一种不同的思路:它主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保存性保护(safeguarding),而绕开对以这些元素为标的的权利 (protection of rights) — 主要是财产权 — 的保护。这也是2003年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的主要哲学方向。
   然而,这种几乎完全建立在国家行政手段基础上的保护措施之可行性和有效性仍然值得探讨。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经验,尤其是法国法(作为世界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先进的国家)的经验来看,产权一直是传统上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因此,本研究将通过对2003年公约的实施情况,以及其它一些公约以外的国家经验(尤其是亚洲国家从1950年代即开始的对传统文化元素的“遗产化heritagization”过程)的探析,讨论这种建立在国家行政手段基础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性保护是否可行、有效;以及避开“归谁所有”这个问题是否会带来权利方面的混乱、造成保护不力。

 

王历 著,巴黎拉玛棠L’Harmattan出版社,2013年4月,520页,ISBN : 978-2-336-00470-9

出版社页面:http://www.editions-harmattan.fr/index.asp?navig=catalogue&obj=livre&no=39901

拉玛棠(L’Harmattan)出版社简介
http://www.harmattan.fr
拉玛棠出版社建立于1975年,是全法国每年出版量最高的出版社,也是法语世界图书出版总量最高的出版社。主要专注于社科类文献的出版。它每年约收到6500份书籍投稿,每年发行约1500册书籍, 120本左右的期刊(约900多号),书籍总目录约为37000册。除了在巴黎市中心的七家书店之外,出版社也在全法各地,以及世界十多个国家开设了专营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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