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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益灯教授参加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1年会并做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2012-02-2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11月月17-20日,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1年会在云南昆明召开。全国人大、外交部、教育部、最高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部分领导,以及来自国内大陆、港澳台高校、政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200多位学者出席会议。我院刘益灯教授参加会议,在分组研讨会议上做了主题发言,并担任分组研讨会的点评人。

刘益灯教授在题为《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兼2010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之完善》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在日益纷繁复杂的涉外消费交易合同中,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抗衡“强势”商人的最佳手段,主要是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各国立法与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预期,促进国际消费者保护统一进程。而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首先采用了惯常居所这一国际社会普遍适用的连结点;然后采用限制性意思自治原则,即仅允许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同时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那么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但这种立法显然不符合当今国际社会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如该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但很有可能发生的事实是,在消费者受损害的涉外消费合同纠纷中,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对该消费者的保护水平没有经营者住所地国法律提供的保护水平高。因此,我国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社会通行做法和先进经验,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进行修改完善,采用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强制性规则和最有利原则,并增加规定网络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刘益灯教授的发言引起了与会学者的热烈讨论。学者们表示,学术研究应该紧密结合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践,尤其是国家立法实践,真正能够为国家法治建设献计献策,以增强各级政府部门的法治发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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